绍兴博物馆新馆陈列布展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绍兴博物馆新馆陈列布展工程 已由镜湖新区规划管理部 以2405-330654-04-01-337894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项目业主为绍兴市镜湖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为绍兴市商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监督部门为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绍兴博物馆新馆陈列布展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28685 万元,工程概算25280.1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22918.34万元,建设规模:总装修面积约29479.17平米,总布展面积约16013.93平米。布展空间主要为通史陈列、专题陈列、数字博物馆等,建设地点:镜湖新区解放大道以东,群贤路以北的绍兴博物馆新馆 。
2.2本次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包括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材料采购、设备供应、装修施工、已有展陈文本深化、布展展陈设计和施工、安装工程、智能化、给排水、暖通、空调、消防、照明(亮化)、安防工程、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竣工验收、保修服务等内容。
设计范围: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布展展陈设计(含已有展陈文本深化)等所有项目设计内容。项目若涉及特殊专业性子项的,可由中标方委托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协作完成,设计费用不再增加,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增加的相关设计内容,设计单位须无条件配合,设计费用也不再增加。
施工范围:完成项目中涉及的所有拆除改造、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智能化、给排水、暖通、空调、消防、照明(亮化)、设备供应、布展展陈、安防工程等专业和内容。
其他内容: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查配合、配合招标人完成各种报审工作、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等相关内容。
本次招标控制价23169.10 万元(包括工程费、施工图设计费),其中工程费:约22898.15万元;施工图设计费:270.95万元。
2.3计划工期:365日历天(含设计工期60日历天) 。确保在2025年9月30日完工,安防工程须提前三个月完成并通过验收。
2.4其他:设计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如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要求符合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设备要求满足生产能力要求质量合格,安装工作需遵照国家有关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6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6.1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6.2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40%)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以下①和②资质;
①设计资质条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②施工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委派;
☑3.2.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2 个;
3.2.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其他:①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统筹策划、协调、建设管理和工程施工等工作。
②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进行投标;
④联合体牵头人出具联合体协议,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3.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应提供);
☑3.4自2019 年7 月1 日以来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11000万元及以上的展览展示工程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
注①:金额以合同为准,时间以竣工资料为准。
②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则指联合体牵头人)业绩证明材料(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以投标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具体承建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中的展览展示工程业绩为准):同时提供a.中标通知书;b.合同(或联合体协议);c.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记录(报告)。
如上述证明资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提供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或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公章)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仅指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等)。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以时间在后的资料为准。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否则不予认可。
③展览展示工程是指在展览馆、博物馆和各类商业及公共场所,以展示传播为目的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参照按照GB/T33490-2017《展览展示工程服务基本要求》中的3.1项。下同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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