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虹星桥镇白水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道路、管网、亮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长兴县虹星桥镇白水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道路、管网、亮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504-330522-04-01-858193),建设资金来 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业主为长兴县虹星桥镇白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招标人为长兴港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 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监督部门为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总承包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择优选定承包人。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长兴县虹星桥镇白水村,建设规模:主要为道路、绿化、亮化工程,具体技术要求、用途等详见招标文件。
2.2本次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长兴县虹星桥镇白水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一期)--道路、管网、亮化工程项目,招标范围为本项目设计施工采购(EPC)工程总承包,包括且不限于前期准备、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配合及后续设计服务,工程施工以及在施工图设计中应考虑但实际未考虑的且直接影响使用功能的细部工程的施工、采购、管理、验收及保修服务购、管理、验收及保修服务。
①设计范围:包括本项目总平面图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配合及后续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化、亮化等本工程所涉及所有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配合以及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经济分析、各类政府审批、专项审查及论证、施工配合、验收配合等后续设计服务。具体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②施工及采购范围:招标范围内所涉及的三通一平、施工临时设施、与本项目有关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项目交付及工程保修期内质量缺陷保修服务,相关准备工作及手续办理等。(项目施工前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图、节点图等施工必须的图纸且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施工),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③工程总承包其他管理服务:包括供水、供电、通信等未列入施工范围专业工程的配合管理服务;专项设计配合(供水、供电、通信等)、施工图纸审查;规划公示、施工许可证办理、组织验收(含各专项验收)、工规证办理、场地测绘、点位放样、坐标、高程控制点、水准点、竣工实测、补勘等所有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为完成本项目而发生的各类检测费用,以及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等及相关的专家费等,含以上所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服务费。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版)》。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2.3工程总投资:约658万元。
2.4计划工期:30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30日历天,施工工期270日历天。
2.5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6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7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7.1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7.2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40%)以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由联合体成员中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3.3.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2个;
3.3.3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4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类人员A 类证书(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须提供企业任命文件)(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6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拟派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
3.7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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