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监控区域化管理设备采购项目
道路监控区域化管理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招案2025-2484)
招标文件
招标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日
道路监控区域化管理设备采购项目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技术规格及需求 .................................... 5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64
1
道路监控区域化管理设备采购项目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道路监控区域化管理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招案2025-2484)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为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
2.1采购道路监控区域化管理设备一批。包括:一体化抓拍相机23台、一体化机箱3台、综合杆定制挑臂23个、分析应用一体机1台。
2.2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188.78万元(含增值税),其中: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万元) |
1 | 分析应用一体机 | 1台 | 150.00 |
2 | 一体化抓拍相机 | 23台 | 29.90 |
3 | 一体化机箱 | 3台 | 1.98 |
4 | 综合杆定制挑臂 | 23个 | 6.90 |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以上各项最高限价的将作否决处理。
2.4服务期:采购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设备运输、到货、安装。
3. 投标人资格 能力条件
3.1投标人应满足以下主要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取得总公司授权(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情况)。
(2)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须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3)投标人须 同时 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其以上资质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贰级及其以上资质证书(省级公安厅或行业协会颁发)。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9日 止,每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双休、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306室)现场获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本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文件获取步骤①有意向参与的领购人需先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点击主界面右下角投标报名-用户注册(已注册跳过此步)后,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购买标书-按项目编号搜索参与项目--进行项目信息填写(选择是否需要发票、相关发票信息、标书费支付方式、附件无需上传),并提交审核;因投标人提供的开票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错误引起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该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②显示待审核后,请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时所提供的资料不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至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306室) 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并付款成功后,即可在微信公众号上自行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③招标文件获取须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逾期不再办理。 注:微信登记成功但是未至现场办理文件领取的供应商视为未成功领购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年7月23日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地点为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按底楼大屏幕显示会议室,现场递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本次招标公告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201号 | 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28 弄 35 号(中世办公楼) |
邮编:200335 | 邮编:200063 |
联系人:李靓芸 | 联系人:倪敏、徐潇 |
电话:021-28952177 | 电 话:021-52907696、62446079 |
电子邮件:lijingyun@shairport.com | 电子邮件: nimin@cwcc.net.cn 、xuxiao@cwcc.net.cn |
2025年7月2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说明、补充或修改,表格中的条款号是对应投标人须知中的条款编号。如有矛盾应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4.1 | 资格能力条件 | 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联合体仅能指定其中一家成员接受买方支付的合同款并按合同规定开具发票和收据。 | |||||||||||||||||||||||||||||||||
1.8.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2025年7月10日10时00分 踏勘集中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201号 现场联系人:王乙 联系电话:021-28952387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形式:/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
1.11.3 | 技术支持资料 | ? 不要求 ? 要求,其他可以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1.11.4 | 偏差 | ? 不接受任何偏差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提问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前十天 提问形式:盖章的扫描件及word文档 提问格式:
除非招标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未按上述时间、形式、格式提出的招标文件澄清要求,招标机构不作回复。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邮件发送盖章的扫描件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一个工作日之内 形式:盖章的扫描件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邮件发送盖章的扫描件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一个工作日之内 形式:盖章的扫描件 | |||||||||||||||||||||||||||||||||
3.2.1 | 投标报价原则 | ? 投标报价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货物和/或服务的总费用,所有税款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 本项目为单价招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相应单价(所有税款均包含在单价内),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模拟数量计算总价。 ? 本项目为不含报价的名录招标,投标人无需报价。 ? 本项目为统一报价的名录招标,投标人统一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 无 ? 有,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188.78万元(含增值税),其中: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以上各项最高限价的将作否决处理。 |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投标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必须是固定的、唯一的、无限制条件的,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 本招标文件所述的包是最小的投标单位,投标人应以包为单位进行投标并报价,否则投标人将承担其投标被否决的风险。投标人可以对任意一个或多个包投标,也可以对所有包投标。 | |||||||||||||||||||||||||||||||||
3.4. 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 ? 要求, 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准。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35000元整(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由个人账户或投标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代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为确保保证金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通过转账、支票、汇款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完成保证金支付,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若以银行保函形式,保函须在开标时递交原件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保证金的接收账户: 户 名: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专项帐户)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愚园路支行 帐 号:31641803001602577 注:上述户名须完整填写,包含后面(专项帐户),其中帐户的帐字为巾字旁。错字、漏字将会导致汇款不成功而无法及时缴纳保证金。 银行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资金用途,例:招案2025-2484、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或非投标人单位账户或现金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 |||||||||||||||||||||||||||||||||
3.4.3 | 退还投标保证金 | 除银行保函形式外,在退还之前投标人须提供:未中标投标人无需出具任何资料。中标人还需提供材料以证明:书面合同已签订、履约保证金已提交(如适用)、招标服务费已交纳(如适用)。 中标人需将以上材料扫描件发送至xuxiao@cwcc.net.cn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退款。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的,招标机构可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其补足不足部分(如有); ? 投标人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存在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取得总公司授权(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情况)。 ?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其以上资质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贰级及其以上资质证书(省级公安厅或行业协会颁发)。 ?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上述对投标人的要求。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 | |||||||||||||||||||||||||||||||||
3.7.3(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四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需提供一份U盘形式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包括:投标文件最终签字版的完整扫描件(PDF文档)、投标文件的文本及表格(Word文档, 报价明细表须提供excel格式 )、图纸(若有)(AutoCad文档)等。 其他要求:/ | |||||||||||||||||||||||||||||||||
3.7.3(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 不需要 ?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要分册装订。对于招标文件第五章和第六章八~十规定内容的响应,应归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对于招标文件其余章节规定内容的响应,应归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 |||||||||||||||||||||||||||||||||
4.1.1 | 投标文件密封包装的其他要求 | 开标一览表、参与开标会的授权代表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出席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随投标保证金一起单独密封并递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委托书和投标保证金。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机构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包号(如有): 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 在__年__月__日__时(截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投标保证金须随开标一览表单独装在信封内密封、写明上述信息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字样,并单独向招标机构递交。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
5.2(4)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 ? 先到先开 ? 先到后开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专家库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不超过3个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是否公示: ? 是,公示媒介: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公示期限:3日 ? 否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 ? 否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详见合同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详见合同要求 ? 不要求 | |||||||||||||||||||||||||||||||||
9 | 招标服务费计费方式 | ? 差额定率累进法(费率表如下),每个包最低不少于40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5万元。 ? 本招标项目按货物招标费率计取 ? 本招标项目按服务招标费率计取
计算举例: 如某货物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600万元,计算招标服务费的步骤如下: 100×1.2% =1.2万元 (500-100)×0.88% =3.52万元 (600-500)×0.64% =0.64万元 合计:1.2+3.52+0.64 = 5.36万元 ? 其他计费方式: | |||||||||||||||||||||||||||||||||
10.3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承担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最终用户因投标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而被第三方进行专利、版权、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索赔的,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最终用户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招标机构或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并对任何投标人不承担责任: 1) 招标期间,如因上海市政府、国家民航局或其他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调整而确实需要终止或改变项目招标的; 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 | |||||||||||||||||||||||||||||||||
其他 | ? 专业分包人不得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的单位。(以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www.shairport.com)首页标题栏中机场集团/招标信息/政策发布页面公布的名单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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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监控区域化管理设备采购项目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
1.3 项目性质
1.3.1 本项目 不属于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注:单位负责人的定义,详见本章3.7.3(1)条】;
(3)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8)投标人被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注:请在投标函中声明不存在以上情况,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9)投标人在近三年中有行贿犯罪记录。【注:请在投标函中声明不存在以上情况。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复核查询(按行贿+单位名称查询)结果为准。】
(10)投标人被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注:此名单如产生,会公布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shairport.com)首页标题栏中机场集团/招标信息/政策发布页面。请在投标函中声明不存在以上情况。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11)投标人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与计量单位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踏勘现场
1.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8.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除非已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有),否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以及招标文件不允许分包的工作,不得分包。在货物采购类项目中,制造商为投标人提供货物不应视为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招标文件,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买方的权利或减少投标人的义务。本招标文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如有)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如有),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规格及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招标图纸(如有)。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对技术规格及需求的详细响应;
(9)技术支持资料;
(10) 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项报价的可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本招标文件所指的分项报价,仅限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详细程度);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投标分项报价的所有组成项做同比例调整。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2.5投标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下同)进行投标,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招标文件可能提及具体增值税税率,但投标人应根据自身适用的税收政策及规定来确定增值税税率)。投标人所报增值税税率低于或高于现行国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但评标时不予调整,投标人将自行承担税率风险,即:签订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认定增值税税率,国家规定高于投标所报的,不得因此增加合同总价;国家规定低于投标所报的,合同价格将按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相应调减。若投标人不接受上述规则,将被否决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如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税务机关认可的相应税率进行报价和/或缴纳增值税,或者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差额、税务机关课收的罚金等)均由投标人承担,同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承担合同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银行保函形式除外)。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递交,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银行保函形式除外)。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满足本章1.4项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其他资格审查资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以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为准。投标人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 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投标人将承担因投标文件正副本、电子文档严重不符所引起的投标可能被否决的风险。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文件未经装订或以活页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将承担因投标文件散失、不全而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对密封包装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招标人/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逾期送达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投标文件灭失、损坏等均不承担责任。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5投标截止期前,作为修改投标文件的一种形式,投标人可以提交投标声明,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上浮、折扣或下浮)。投标声明应明确指出对投标分项报价中的哪一(几)项进行调整;如未明确指出调整项,将被视为投标分项报价的所有组成项做同比例调整。该声明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作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投标声明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单独密封提交或另行单独密封提交,不允许与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图纸等其他文件混装,否则该投标声明在开标、评标时不予认可。
4.3.6招标机构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其投标文件。
4.3.7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将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自愿参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持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开标会的,开标一览表不予签字,但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无误后,招标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投标声明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5)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7.6 履约保证金
7.6.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调整,则在中标金额中的不含税价不变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合同的含税价格。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招标服务费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招标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并提供开票信息,招标服务费金额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费方式,以包为单位计算。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招标机构可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其补足不足部分(如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指出的特定品牌、型号或者原产地(如有)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品牌、型号或者原产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者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10.2投标人违反《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则会被列入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
10.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道路监控区域化管理设备采购项目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的具体说明、补充或修改,表格中的条款号是对应评标办法中的条款编号。如有矛盾应以 评标办法前附表 为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及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1)报价所含的增值税税率高者优先; 2)对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求中一般条款的偏离项数较少者优先; 3)以上两项条件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
2 | 初步评审 | 初步评审标准 | 初步评审标准分为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四个方面。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任一方面评审标准的,投标应被否决;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再对其他方面进行具体评审。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提供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函。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实质性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如有)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款的规定 |
资格能力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2.1.4 | 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规格及需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求中一般条款的偏离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如有)。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 ||
其他 |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可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其他条款。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60分 技术部分:40分 其他评分因素:/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 评标时以不含税总价为评标价。投标报价应满足不含税总价 = 含税总价 ÷(1+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计算关系(精确到分),如果出现三者间不符合上述计算关系的情况,以含税总价和投标所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准来修正不含税总价,并以修正后的不含税总价为最终评标价。 ? 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人的 平均 评标价(不含增值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1、异常报价:以有效投标人商务标评分时的投标价(不含增值税,下同)用算术平均法求出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若低于基准价25%(包含25%)得常数分20分。 2、剔除异常报价后,其余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不含增值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3、当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价格得分为55分;当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上偏1%扣0.5分,最多扣至50分;当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下偏1%加0.5分,最高加至60分。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价格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2.2.4(2) | 技术评分标准 | 技术评分方法: 根据本评标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评分法分别对投标人打分,以各评委所打技术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技术评分。 | |
评审内容 | 评判标准 | ||
企业综合资质 (5分) | 根据投标人综合服务能力及相关信誉、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进行评审。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或差得0-1分,不提供相关证明不得分。 | ||
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优秀级(CS4)得2分,良好级(CS3级)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产品性能及质量(12分) | 根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各类设备性能进行评分: 第五章 货物的技术规格及需求标▲为一般重要条款,全部满足得12分,如有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扣2分;对于一般条款,如有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 ||
项目供货、安装及调试方案(8分) | 对投标人提供的供货计划、响应时间、货物运输方案,配送服务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应变措施、制定并提供安装调试方案,提供包括不限于提供完整的实施方案(需要详细步骤)、提供实施需要的时间、提供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相关的详细保障(或补救)方案、安装过程中的重难点分析进行横向比较评审。 等情况综合打分:优得6-8分;良得3-5分;差得0-2分。 | ||
售后服务承诺 (4分) | 需提供售后服务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机构、应急保障措施、故障响应与修复时效方案。根据响应内容综合评分:优得3-4分;良得1-2分;差得0分。 | ||
项目组人员经验 (5分)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得2分,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针对项目组团队的组成情况进行横向综合评审,针对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力物力配置,职能分工合理:含专业施工人员配置资质证书、项目施工人员配置(数量与分工)等进行综合打分 优秀得3分,良好的1-2分,差得0分。 | |||
类似项目经验 (6分) | 根据 投标人提供的2022年1月1日至今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审(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和 完工报告 或 提供合同复印件和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满足130万及以上。 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的2分,满分6分,未提供或所提供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注:合同以签订日期或服务期开始日期为准,合同复印件内需体现签订日期、项目名称、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 | ||
2.2.4(3)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条款号 | 评标程序 | 补充规定 | |
3.1.3 | 初步评审程序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 [仅适用于单价招标] 3.1.3(2)修改为: (2)如有计算错误或其他错误的,以单价及 招标文件模拟数量 为准,修正总价;但若该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位(或数量级错误)的,则以此项总价为准修正该单价。 |
3.3.3 | 投标文件的澄清 | 投标人回复澄清的时间要求 | 开标后,投标人代表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并随时准备答复评标澄清。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严格按其中的时间规定,以书面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回复;如澄清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答复,投标人将承担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 2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如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2 ) 如有计算错误或其他错误的,以单价及数量为准,修正总价;但若该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位(或数量级错误)的,则以此项总价为准修正该单价 ;
( 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 4 )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有权从投标总价中核减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
(5)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 1 )按本章第 2.2.4 ( 1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
( 2 )按本章第 2.2.4 ( 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
( 3 )按本章第 2.2.4 (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 =A+B+C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请注意:合同条款第 1-7、14 条为重要合同条款,不满足其中任何一条将导致投标被否决。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限制招标人/招标机构的权利或减少投标人义务的内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道路监控区域化管理设备采购合同
签署日期: 2025 年 月 日
甲方: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编:
乙方: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 货物并完成必要的安装调试等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1 货物
1.1 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同意销售,甲方同意购买本合同附件一所列货物(下称货物)。
2 价格
2.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增值税税率为 %,价税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货物各部分的详细价格见附件一。
2.2 上述货物价格已包含已包含货物本身的价值(包括相应配件辅材等),以及相关的人工费、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场地清理费、质保期内人工、维修、备品备件费等一切费用。乙方特此确认甲方在支付上述2.1款之货物价格以外,无须另行承担其他费用。
2.3 合同总价以不含增值税价为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其中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前述约定的适用税种/税率自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生效之日后的最近一笔应付款的支付时相应调整(已支付且已开票的不再调整),合同双方无需就税率变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4 以上价格已就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了充分考量,在合同履行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请求增加任何费用。货物及配件数量遗漏或不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补足。
3 付款及单据
3.1 甲方以 转账 方式向乙方支付货物价款。
3.2 支付进度
3.2.1 甲方应在收到全部货物完成施工安装及调试、并通过验收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材料与开具的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验证后45 天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0%的款项,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挂号信或现场签收的方式提供。
3.2.1.1 验收报告
3.2.1.2 固定资产采购明细表
3.2.1.3 由乙方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质保期保函
3.2.2 甲方付款的前提是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或者甲方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成功抵扣;若发票不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或者不能抵扣,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3.2.3 质保金为合同总价 3 %,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乙方交纳由乙方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质保期保函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保函是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的前提。甲方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向乙方退还质保期保函。若质保期内发生货物质量、安装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质量等相关问题,乙方又无足够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一切损失费用应在质保金中抵扣。质保金不足的,乙方应继续向甲方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若货物本身质保期与合同约定质保期不一致的,以较长的为准。
3.2.4 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本信息应与乙方开具给甲方的发票一致: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3.2.5 乙方为【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费用适用【 ?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10000132284295X
地址、电话:上海市虹桥机场空港一路201号 22346665
开户行及账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 98910158000000562
4 交货
4.1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天 之前将所有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到货地并向甲方交付。如货物分批运输并交付,则以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明的运输和交货日期为准。本项目所有货物在其供应的任何环节的运输均由乙方负责。
4.2 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应按该货物的常规(或特殊)要求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经受合理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调换并承担全部费用。有关包装的标准及清单由双方另行书面补充约定,未另行约定的则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进行包装。
4.3 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现场为 ,安装现场为 ____, 具体以甲方的指示为准。乙方负责货物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应根据现场的运输和装卸条件,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将货物安全完好地卸货完毕并运送至甲方指定安装地点。
4.4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期7个工作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以及对货物在卸货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如延误通知到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5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通知所述时间安排运送货物,并按照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按时完成货物的交付。货物运抵到货地现场乙方应完成卸货、搬运、整齐堆放至指定地点,安装、技术指导,完成相应调试工作,并且进行场地的清理和恢复原状,经甲方收货验收并出具最终验收单后,视为货物交付完成。
4.6 货物运抵到货地现场并且完成相应安装、调试工作,经甲方提货验收并出具最终验收单后,视为货物交付完成。
4.7 乙方应当自行承担所交付货物的所有运费与保险费。
5 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
5.1 乙方在货物到货后应在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所有的安装调试工作,并进行项目材料交接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材料交接、技术指导、培训以及安装、调试所需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5.2 甲方收货验收后,在安装调试、试运行时发现货物质量瑕疵或确认因货物质量隐患导致其他质量问题的,乙方仍应当承担一切货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其他相关的修复、退换货、退款赔偿等责任。
5.3 货物、备品备件、辅件材料、专用工具等,在仓储至安装环节的二次运输保管仍由乙方负责。
5.4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如发生因安装方案调整导致工作量增加的情况,由此产生的费用变化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不得由此提出费用变更要求。
5.5 乙方擅自派遣资格能力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的,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认为任何乙方工作人员行为不良、能力不足、不听指示或甲方认为不应继续参与项目工作的其它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立即更换人员,并不得借此要求赔偿和拖延工期。如果在安装过程中,乙方需要增加或替换人员,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增加或替换的人员同样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及资格能力。
5.6 乙方为本项目涉及特殊工种的派出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否则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行政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对其一切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应当为其人员的人身、财产,相关货物、设施设备以及项目的责任购买一切必要的保险,并能使甲方依此保险得到保障而免除损失、索赔或诉讼。
5.8 在项目施工和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做好提供货物的产品保护以及相应措施。乙方不得损坏甲方现场和其他已安装的设备和系统,更不得损害正在运营的设备、行李及人员,由此引起的替换、修补费用以及相关赔偿由乙方承担。
5.9 因乙方原因逾期完成安装或调试的,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以及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5.10 由于乙方安装调试导致货物损坏、需要替换或重新补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予以免费重新更换,并承担一切损失。造成项目逾期或其他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及赔偿责任。
5.11 技术培训:
乙方应在完成采购货物的安装调试前后安排相关技术培训,包括并不限于包含设备日常使用、维护、维修和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培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还应遵守其他有关试运行、技术培训的相关要求及内容,保证试运行和技术培训工作和结果符合甲方的实际需求和合同目的。
6 检验及验收
6.1 到货验收:
6.1.1 在货物到达到货地现场后,甲方应就货物的外观、规格、数量进行再次检验。如发现所到货物的外观、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甲方在货物到达到货地现场后的 15 天内或货物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时有权拒收、退回货物或向乙方提出索赔。经检验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则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到货验收证明》。
6.1.2 甲方将拒收运抵现场的被损坏或有缺陷的货物。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尽快调换补发货物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1.3 乙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不符,或缺乏相应合格证明,或存在质量瑕疵,或多送、错送及不按时间送货的,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乙方无条件接受,并且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损失。
6.1.4 货物到货签收完毕后,若在安装调试工程中发生货物因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或延迟交付成果的,乙方仍应当承担货物的质量瑕疵赔偿责任以及安装调试工程中的违约赔偿责任。
6.2 最终验收:
6.2.1 乙方应保证项目的安装调试工作在完工时达到最终验收的一切条件,满足甲方的实际需求,符合合同目的。在货物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工作后,甲方应就安装、调试、现场清理工作以及附随的必要档案资料交接工作进行最终检验。经检验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最终验收证明。
6.2.2 最终验收应做到货物完成收货验收,安装、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已被全面解决,或其它甲方认为不利于项目的影响均已消除,且乙方已完成现场清理及修复,旧有货物设备的移除和搬运工作符合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部文件资料和技术培训。
6.2.3 乙方负责全部货物及现场的保护和清洁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为止。若因进行施工安装及调试过程中发生项目的货物、周边设施结构或其它设备仪器等损坏的,乙方须负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修理并进行赔偿。否则甲方有权暂停验收直至乙方纠正,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6.3 甲方收货验收或对乙方完成安装调试的最终检验验收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和安装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在甲方及其人员或其他相关使用者(包括驻场商户、航司人员、旅客等)在使用货物或含有货物的产品(或者接受货物或含有货物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时发生因货物在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工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因素导致的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问题及权利瑕疵担保问题),乙方仍应承担责任。
6.4 在本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性能和规格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申请国家有关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7 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用最佳的材料及一流的工艺制成的,保证货物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保证货物是依据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性能标准而提供的(或不低于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规格中对商品质量的描述),并能够满足甲方的使用目的和实际需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所有因产品规格不符、产品质量不符及产品损坏而造成的合同后续进度延误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和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7.2 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的安装和正常的运行及维护条件下,提供 年的质保期,质保期从 验收合格 之日起算。
7.3 质保期内,乙方应就货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该货物出现质量瑕疵或进而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维修、更换以及就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任何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7.4 乙方在质保期内应按甲方的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任何缺陷的货物及附件(被更换的货物和附件仍按本条款处理),并赔偿甲方由于这些缺陷导致的额外费用或损失。在修理和替换之后,乙方应将成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甲方。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瑕疵而更换或替换重要组成部件的,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7.5 乙方怠于履行质保义务或其他约定的工作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履行相关工作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还有权自行安排人力物力代为修理和维护,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行为/不作为造成甲方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的,甲方还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或违约赔偿金。质保金不足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8 索赔
8.1 如货物因乙方原因未符合合同约定,或安装调试后无法完成最终验收,或货物及相应工作无法满足甲方的实际使用需求的,同时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检验阶段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理赔。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结合进行理赔:
8.1.1 按甲方要求进行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甲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仓储费以及为保管所退货物而发生的一切其它必要费用。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
8.1.2 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按甲方要求将货物贬值并降低合同总价,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也有权将货物贬值部分在质保金中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抵扣货物贬值部分,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足货物贬值部分的差额及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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