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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鸣笛替代装置研制技术服务询价公告

· 2023-07-04

列车鸣笛替代装置研制技术服务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SJY-202343-XJ05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铁路货运站场替代列车鸣笛警示作业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300-K1230010.01)已经批准,采购人为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价。

2.采购内容

2.1采购内容:铁路货运站场替代列车鸣笛警示作业技术研究科研项目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鸣笛替代装置技术服务

2.2结算方式:

(1)验收付款:技术服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90%。

(2)质保期付款,质保期结束后支付10%。

2.3交货期:具体以项目要求为准。

2.4交货地点:具体以项目要求为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3.2信誉要求:制造商未在国家、行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期内;投标产品近一年未受到国家安监部门质量责任通报,投标产品未在国家相关部门质量责任通报处罚期限内。任何借资质投标、转包的投标、提供虚假或不实资料的投标,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获取询价文件时间和方式

20230704900分开始至202307061700截止(北京时间)。供应商在此时间段自行下载或联系采购人获取询价文件。

5.询价响应

20230704900分开始至202307071700截止(北京时间)供应商在此时间段将报价响应文件发送至邮箱sjygkxj@crscd.com.cn邮件主题和响应文件格式为SJY-202343-XJ05+供应商名称。

6.电子采购相关要求

6.1本项目采购有关的时间,均以采购人收到邮件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传送的报价和文件将被拒绝。

6.2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正常响应报价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6.3若供应商询价响应邮件主题格式不符合标准,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7.开标时间及地点

7.1开标方式:采用线上腾讯会议

7.2开标时间:20230708日后(含)另行通知

7.3开标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通号产业园B0803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在中国通号采购电子商务平台(thzb.crsc.cn)、通购网(www.crscec.com)发布。

9.联系方式

采购人: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中国通号产业园B座

联 系 人:裴志斌

联系电话:18600888020


附件:

询价须知

1、 采购内容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计量单位

数量

1

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鸣笛替代装置技术服务

以机车头为圆点的辐射信号传播距离500米以上;定向±5°角度辐射信号传播距离2000米以上;无线定位延时不超过200毫秒;支持的定位用户数量不少于100个;传输误码率小于等于10-6;系统的可用性不低于105h;定位精度误差小于0.5米;系统日志记录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

1

2、报价要求

1)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双方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与支付;

2)供应商报价应包含采购标的、运费、税金及履行本项目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费用;

3询价原则上为一次性报价,但采购人有权发起议价。若采购人决定发起议价,供应商应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

4、评审小组

采购人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技术、商务、采购等方面的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5、评审办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采购人(评审小组)依据最终排名确定(推荐)成交供应商,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6、询价文件的澄清

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澄清和修改询价文件,并通知所有已提交报价和文件的供应商。

7、响应文件的澄清

采购人(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采购人(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询价文件的范围且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采购人(评审小组)的要求。

8采购人(评审小组)发现某一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响应文件。

9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询价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除满足询价公告规定的资格要求外,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本包件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包件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包件的代理机构;

5)与本包件的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与本包件的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7)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8)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4)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响应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1)响应文件应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A4版式,中文简体文字。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供应商应将加盖单位章后的响应文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2)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响应文件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供应商应按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响应文件。逾期提交的或者未按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1采购人将向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同时将询价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12、合同授予

采购人和确定的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和确定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需求调整,实际采购金额将随项目需求调整而变化,采购人不承诺最终成交金额。


技术规格书

1. 概述

1.1. 适用范围

本规格书适用于铁路货运站场替代列车鸣笛警示作业技术研究科研项目技术服务中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鸣笛替代装置设备的供货(包含施工)、试验、开通、验收的有关规定。

1.2. 执行标准

《铁路驼峰信号及编组站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TB 10069-2017)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TG/01-2023)

1.3. 工程概况

对于站场拥有定位系统、无线通信网络和视频监控等基础条件好的站场通过地面信息系统获取站场作业和行车计划信息,利用北斗卫星系统的高精度定位技术实现站场作业人员的定位跟踪,结合电子地图、视频监控、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技术及其它辅助技术等,通过站场内人员位置和动作信息采集,人员间实时通信,实现信息精准传达、危险避让提示、全场人员安全管理等功能

对于站场拥有定位系统、无线通信网络和视频监控等基础条件差的站场通过在车上安装无线射频信号发射装置,利用无线射频识别技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在固定范围内的目标设备并读写相关数据,实现机车与地面的信息交互,从而替代鸣笛的技术手段。

2. 技术指标

2.1. ★技术规格设备指标

铁路货运站场替代列车鸣笛警示作业技术研究科研项目中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鸣笛替代装置设备及施工材料及调试相关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2.1.1. 通信传输距离需求

(1)以机车头为圆点的辐射信号传播距离500米以上;

(2)定向±5°角度辐射信号传播距离2000米以上。

2.1.2. 发送设备装置需求

(1)发送设备放置在机车驾驶室,其尺寸不得大于250mm*200mm*100mm;

(2)发送触发装置设置为按钮装置触发信号发射;

(3)系统具有收发信号记录保存查询功能;

(4)机车上具有定点圆形辐射和定向辐射的切换按钮装置;

(5)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功能。

2.1.3. 接收设备装置需求

(1)接收信号装置应设计为简单便捷的穿戴设备;

(2)接收信号设备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2.1.4. 人员位置显示需求

系统应具备定位功能,能够解析地面人员位置信息并在驾驶室显示,定位精度误差小于0.5米。

2.1.5. 天线要求

(1)机车上天线高度不超过30cm(含安装架);

(2)室外天线应保证32m/s风速时的强度要求,并有防水、防腐蚀措施;

(3)机车天线安装尺寸应符合国际GB146.1-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的要求,并应防振、防水、防腐蚀。

2.1.6. 无线定位质量指标

(1)无线定位延时不超过200毫秒;

(2)支持的定位用户数量不少于100个;

(3)传输误码率小于等于10-6

(4)系统的可用性不低于105h。

2.1.7. 工作频率

站场内无线设备载波工作频率应在150MHz及400MHz铁路专用频段内选定,具体频率点应按国铁集团的规定执行。

2.1.8. 环境适应需求

温度:-40~70℃;

相对湿度:90%~96%(25℃)。

2.1.9. 电源需求

(1)接收设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168h(7天);

(2)发射设备用电为直流110V宽压供电。

2.1.10. 日志记录存储

系统日志记录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

2.2. ★建设施工及材料要求

2.2.1. 中标方负责施工过程安全,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费用。

2.2.2. 中标方应按甲方指定日期之前供货并保证建设施工工程完工。

3. 测试、验收

3.1. 总则

3.1.1 招标方有权检验或测试产品,以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本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要求,另外除合同规定招标方承担的费用外,不再承担额外的费用。

3.1.2 在开箱检验前,招标方对产品提供的仓储和保管行为不涉及对产品技术和质量的任何责任。

3.1.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产品不能满足技术和质量的要求,招标方可以拒绝接受该产品,中标方应采取措施直至满足技术质量。

3.1.4 在系统安装、调试、开通过程中,不能确定由招标方(或施工方)造成的损坏而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由中标方全部负责。

3.2. 设备出厂前的测试

3.2.1 中标方所提供的系统设备出厂前,应在工厂进行模拟测试,所模拟条件要符合现场条件及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测试项目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3.2.2 工厂测试前,中标方应提供系统设备测试的详细计划,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方法、企业标准及相关规程,并由招标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

3.2.3 系统设备的出厂前测试,中标方应通知招标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招标方将参加人员情况以书面通知中标方,中标方应给予合理的协助。工厂测试的测试报告应交招标方审定,经同意后设备方能出厂。所有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若发现缺损或性能劣化,均应由中标方无条件更换、补齐,并不得延误工期。

3.3. 现场调试

3.3.1. 在现场安装工作开始,中标方必须向招标方提供全套技术图纸及说明书(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说明书)、测试记录。

3.3.2. 在现场调试前,中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调试计划、调试方法和调试要求报告,经招标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试。

3.3.3. 中标方应派遣技术人员负责设备在现场的调试和开通。

3.3.4. 中标方有义务定期向招标方报告调试进展情况,包括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3.3.5. 中标方在设备调试合格后,方可向招标方申请现场测试。

3.4. 现场测试

3.4.1. 招标方作现场测试时,中标方须到现场配合。

3.4.2. 本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所有功能将在现场逐项检查测试,并检查对非正常操作的响应。

3.4.3. ★测试指标应由投标方在技术建议书中具体列出,并加以详细说明,经中标方、招标方双方协商确认后纳入合同,作为验收依据。

3.4.4. 现场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均由中标方无偿提供。

3.4.5. 招标方在作现场测试期间,中标方不得对系统作任何修改和干扰招标方的测试工作,在中标方不得不对系统作一些修改时,只能在经招标方同意后进行,并提供修改后的相关文件,在修改后将重新测试,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中标方负责。

3.5. 验收

3.5.1. 验收依据

3.5.1.1. 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时采用的技术规范、验收评定标准。

3.5.1.2. 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方认可的企业标准。

3.5.1.3. 中标方提供的经招标方确认的新产品的检验、测试方法。

3.5.1.4. 在验收时,中标方必须提供产品生产合格证、出厂检验、试验报告及经铁路总公司批准的权威机构认证的检验机关的检测报告。

3.5.2. 验收组织

3.5.2.1. 由招标方组织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系统进行验收,中标方给予积极配合。

3.5.2.2. 中标方经现场测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对系统设备进行初验。

3.5.2.3. 初验的内容为:设备的功能、设备的性能、制造工艺、测试数据、文件资料以及设备的试运行状况。

3.5.2.4. 初验合格后,开始试用设备,经招标方确认设备运行可靠、功能齐全、各项技术指标合格,数量及文件资料齐全,方可作正式验收。

3.5.2.5. 终验结束后,方可办理正式移交。

4. 交付物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成果型式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鸣笛替代装置信号发射设备

样机

3


2

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鸣笛替代装置信号接收设备

样机

15


5. 知识产权

5.1. 中标方向招标方提供的交付物设备及其设计、制造、相关配件、服务、资料、文件、信息没有任何权利瑕疵,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任何第三方不会基于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属向招标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5.2. 中标方向招标方提供的相关技术和交付设备的知识产权归招标方所有。

6. 技术资料

为满足招标方工程设计、设备安装、操作使用、维护管理及可能扩充的需要,投标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5天内提供全套详细的设计技术资料。

6.1. ★设备的安装图、基础图、外形及尺寸图。

6.2. ★设备电气部件内部布线、端子排分配图表。

6.3. 设备各类器件的技术规格说明书(除电气和机械特性外,还应包括适用环境、接地要求及各状态界限值)。

7. 技术指导及技术支援

7.1. 总则

7.1.1. 投标方应在技术建议书中说明其可能提供的技术指导及技术支援的范围与程度,同时说明响应时间。

7.2. 工程设计技术支援

7.2.1. 招标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需要扩充和调整投标方提供的设备时,中标方应协助更改设备数量并对设备配置和设备间的联系提出建议或方案。

7.2.2. ★招标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随时向中标方提出有关设备和系统性能方面的技术咨询,中标方应负责及时解答并提供工程设计所需各项技术资料。

7.3. 维护技术支援

7.3.1. 中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在安装调试期内发生任何问题,中标方应免费提供招标方所需的技术支援。

7.3.2. 招标方、中标方双方应定期在商定的地点举行维护技术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商议亦可增加不定期技术交流。

7.3.3. 中标方应有终身提供设备维护及维修所需的元器件的义务。

7.4. 技术培训

7.4.1. ★中标方应对招标方的维护管理人员及操作运用人员提供良好的技术培训,使其能胜任设备安装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维修以及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使用。具体人数、地点及培训期由投标方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确定。

7.4.2. 培训内容

7.4.2.1. 设备原理及结构。

7.4.2.2. 设备的安装及维护。

7.4.2.3. 设备故障及各种器件故障的处理方法。

7.4.2.4. 各种测试仪器(仪表)等的结构原理和使用方法。

7.4.3. 培训教材及器材

7.4.3.1. 中标方应提供培训的详细计划及教材,且经招标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7.4.3.2. 中标方应提供6套相关资料,并提供学习环境和实习设备。

8. 质量保证期

设备的可维护寿命为不少于10年,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正式开通运营之后的24个月。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设备损坏,卖方应免费更换或维修。

9. 标记、包装、运输、储存

9.1. 标记

9.1.1. 应在每一包装箱或产品的适当位置用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9.1.1.1. 收货人;

9.1.1.2. 目的地;

9.1.1.3. 合同号;

9.1.1.4. 发货标记

9.1.1.5. 产品名称;

9.1.1.6. 箱号/件数:

9.1.1.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9.1.1.8. 体积(长×宽×高,以mm表示):

9.1.1.9. 制造厂名称:

9.1.2. 包装箱上应按规定印刷向上、小心轻放、防雨等字样,其标志应符合GB191-2000的规定。

9.1.3. 中标方应在装运日期前不少于7日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批次、产品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运输方式、备妥待运的日期和预计到达日期通知招标方,如果在储存中有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也应同时通知招标方。

9.2. 包装

9.2.1. 中标方应对设备实行可靠的包装,并采取防潮、防尘、防蚀、减振等措施,以便经受大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 保证货物安全到达施工现场而无任何损坏。

9.2.2. 中标方应保证产品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招标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中标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引起产品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3.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内容包括:

9.2.3.1. 产品合格证;

9.2.3.2. 产品使用说明书;

9.2.3.3. 装箱清单:(标明品名、编号、数量)。

9.3. 运输

9.3.1. 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格内。

9.3.2. 运输方式由中标方确定。

9.4. 储存

9.4.1. 招标方或设备接管方将提供中标方系统要求标准的仓储场地。

9.4.2. 中标方负责产品交到交货地点前一切费用,招标方或设备接管方协助中标方卸货并提供开箱检验前产品的仓储与保管。

10. 附则

10.1. 技术规格书的解释权属招标单位。

10.2. 招标书标有★之条款,招标方视为必备条件,如不能满足,则视其投标书为废标。

10.3. 当发生不同步开通时,每次开通,投标方均应派技术人员配合。

10.4. 投标方如不能满足或局部不能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或者有更新的技术或更新的方案,可对本技术规格书提出修改建议或方案供招标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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