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2.有固定和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适应的注册资金;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有符合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业务;
7.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的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8.有与经营规模符合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9.改动设施项目名称及改动原因。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保障正常供气措施;
3.设备配置明细;
4.设计施工资料;
5.安全防护措施;
6.设计安装竣工验收;
7.工艺图;
8.压力容器合格证。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时限:0.5个工作日)
2.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时限:0.25个工作日)
3.办结:做出审批结果。(时限:0.2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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